桂林大学生创业园

桂林国家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管理销售能力,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 桂林国家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特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的使用目的是与大学生创业者共同发展,培育新型市场,通过资金的良性循环使用使创业者发展,同时为未来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新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资金来源于桂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创业园为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受理用款申请;审查用款项目;资金发放;项目跟踪;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者是指在桂林市创业的国家全日制高校在读和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本科生以及毕业3年内在桂林市自主创业的硕士生、本科生。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的范围包括:由大学生创业者成立并参与经营管理的科技类企业和非科技类企业。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品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创业活动;
(二)申请项目需具有一定的创新点、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三)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第八条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扶持的方式

(一)资金借款: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公司申请扶持资金,以个人借款的方式为主,签订诚信承诺,约定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资金参股:对与他人合资的企业申请资金,以创业园参股的形式为主,在参股期间,创业园派出一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视企业项目和发展情况约定退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标准:以科技类项目为主,每个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十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创业者按创业中心项目申报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创业园受理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并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经过联合评估,报创业园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通过领导批准同意发放借款或参股经营的项目,由创业园与大学生创业者或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实行监督管理,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对实施效果好、需继续扶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大学生创业园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给予滚动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可由大学生创业园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业园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